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综合评价工作表现和业绩,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和退出机制,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学校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对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续聘书于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到期的在编在岗人员进行聘期考核。
1、2008年入校签订5年聘用合同人员
2、2008年续签5年聘用合同人员
3、2010年入校实行人事代理签订3年聘用合同人员
4、2010年续签3年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5、2011年入校的师资博士后
6、2011届保留入学资格辅导员转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目标进行考核。
1、教师岗位人员和师资博士后包括教学、科研、培训等情况;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包括岗位责任和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
2、单位对申请者按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类进行考核并填写《聘期期满考核表》(附件1)。
3、单位根据聘期期满考核结果,结合单位发展需要,确定拟继续聘任人选,组织续聘人员填写《岗位目标责任书》(附件2)、《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3)。
4、单位将相关表格报人事部备案。
四、有关续聘合同期限的说明
1、2008年入校签订5年聘用合同人员、2008年续签5年聘用合同人员:签订5年聘期,续签起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
2、2010年入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2010年续签3年合同、2011届保留入学资格辅导员转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签订3年合同,续签起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
3、2011年入校的师资博士后必须按期出站(以博士后办公室开据的《山东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通知》为准),方可进行考核。签订5年协议,2011年7月16日以前入站的师资博士后,续签起止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2011年7月16日以后入站的2011年的师资博士后,待按期出站后再续签合同至2018年7月15日。
4、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13年聘期期满,且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学校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聘用至该人员退休。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合计已满25年掌握。
5、师资博士后若不能如期出站者,聘期期满不能续签。聘用合同中有攻读学历学位要求条款,但未达到要求者,聘期期满不能续签。
五、日程安排
1、按照有关规定,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截止至2013年6月30日不向本单位申请续签合同者,视为放弃与学校续签聘用合同。
2、请各单位将《聘期期满考核表》、续聘人员《岗位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续签书》(均为一式三份)和《2013年度续聘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3年9月6日前送交人事部人事调配科,同时,将《2013年度续聘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rsk@sdu.edu.cn.
六、注意事项
1、人员聘用是严肃的法律行为,请各单位在签署续聘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慎重对待聘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和签署时间,留存所有书面材料,并做到专人负责。
2、《2013年度续聘人员情况汇总表》应包括本单位本年度聘期期满的所有人员,解聘、辞职等未续签原因写入备注栏。
3、各单位在审批因公、因私出国(境)时,请关注其是否签订了聘用合同。对聘用合同在出国(境)期间到期的人员,应在出国(境)前续签合同。对目前已经在国(境)外的合同到期人员,可先在《2013年度续聘人员情况汇总表》上注明情况,待其返校后10日内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4、师资博士后的续聘材料中,需附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山东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通知》。
附件:1、《聘期期满考核表》
2、《岗位目标责任书》
3、《聘用合同续签书》
4、《2013年度续聘人员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陈 峥 董 斌
联系电话:88364303
山东大学人事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