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港澳地区高校的合作与交流,根据教育部工作计划,现面向全校征集2017年“港澳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单位
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
澳门: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5所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内地与上述高校已经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普通高校。
二、申报原则
1. 双方高校院系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尽量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2. 本批申报项目须在2017年内执行完毕。
三、资助方式及资助内容:
1.教育部通过向内地高校提供项目补助的办法向港澳地区高校来内地学习、交流、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
2.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假)、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学术会议、论坛、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3.按时间,资助项目可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项目资助安排如下表:
资助对象 |
项目时间 |
资助方式及内容 |
短期项目学生、教师 |
3天到3个月之内 |
包干形式 550元/天/人 |
长期项目学生、教师 |
3个月到1学年(含) |
教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 |
长期生项目资助标准如下表:
资助对象 |
教学补助 |
住宿费 |
日常生活费 |
本科生 |
25000元/年/人 |
9600元/年/人 |
14400元/年/人 |
硕士生 |
25000元/年/人 |
10800元/年/人 |
18000元/年/人 |
博士生 |
25000元/年/人 |
13200元/年/人 |
21600元/年/人 |
4.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针对长期项目,短期项目经费包干使用):
(1)教学补助:含注册费、教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等;
(2)住宿费:接待交流项目师生住宿所需的费用;
(3)生活费:向来校参加交流项目师生按月发放生活补助;
(4)交通补助: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青岛或济南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5)港澳地区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
四、申报要求
1.请各单位与港澳地区高校对口院系就具体项目内容和执行时间达成一致后,报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校内审核后,上报教育部。
2.项目批复后请各学院在项目实施前30天内向校港澳台办报项目最终实施方案以及参与项目的港澳师生信息,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须将项目总结(照片、光盘等资料)、参加项目师生人员信息表及费用结算表交校港澳台办。
3.请各单位积极与港澳高校沟通,提前设计好项目实施方案,尽量避免因时间紧、沟通少等造成的项目执行不力等问题。如项目因故推迟或人数减少,需提前三周以书面形式向校港澳台办说明。
五、注意
优先支持各单位同港澳高校开展长期项目,建议各单位在同港澳高校洽谈项目之前咨询校港澳台办意见。
联系人:焦强 88364853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